2025 年,弘权商标团队助力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异议等多类案件中斩获胜诉,成功维护品牌权益。今甄选典型胜诉案例,与各位读者分享。
一、 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例 1:“GEMLTE MOMSYER”商标无效宣告案
“GENTLE MONSTER”是创始于韩国的知名潮流生活品牌,在眼镜、时尚配饰等领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权利人韩国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商标在多类别获准注册并持续使用。
被申请人深圳市亿爵眼镜有限公司于 2019 年申请注册“GEMLTE MOMSYER” 商标(下称“被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智能手机、眼镜、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及第 35 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北京弘权受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的委托对“GEMLTE MOMSYER” 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采纳了弘权的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且被申请人具有大规模申请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裁定被申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 2:VETEMENTS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再审案
申请人维特芒集团旗下的 VETEMENTS 品牌,是全球知名的高端潮流品牌,深受全球巨星与潮流爱好者青睐,在服装、配饰领域积累了极高的国际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
欧贝罗伊(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恶意抢注 “VETEMENTS” 商标(下称“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18、25、35 类商品及服务上,后经多次蓄意转让落入其英国关联企业唯特萌公司(VETEMENTS GROUP LIMITED)手中。
北京弘权受维特芒集团的委托对抢注的“VETMENTS”系列商标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此案历经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全流程,横跨五年之久。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弘权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及无效宣告裁定,宣告被申请商标无效。
二、 商标异议案
案例 1:“LAGEERDINGER”&“德爱丁格”商标异议案
艾丁格・魏斯布・沃纳・布卢姆巴赫有限合伙公司是德国历史悠久的知名啤酒酿造企业,创立于 1886 年,其 “ERDINGER(爱尔丁格)” 系列小麦啤酒产品以卓越的品质享誉全球,在国际啤酒市场占据重要地位。
被异议人拳击(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LAGEERDINGER” 商标和“德爱丁格” 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明显包含异议人的品牌“ERDINGER”或与其中文音译近似的“爱丁格”,有“傍名牌、搭便车”之嫌。
北京弘权受艾丁格・魏斯布・沃纳・布卢姆巴赫有限合伙公司的委托对上述两件商标提出异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采纳了弘权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商品来源误认,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 2:踏比鸥株式会社诉陈仁杰 “TADIO” 商标异议案
Tabio是1968年创立于日本的殿堂级专业袜品品牌,其权利人日本踏比鸥株式会社早已将 “TABIO” 系列商标在日本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陈仁杰申请的 “TADIO” 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25 类成品衣、鞋、裤子等商品上,与“TABIO”一字之差。
北京弘权受日本踏比鸥株式会社的委托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采纳了弘权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三、 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例 1:“可喜安”商标驳回复审案
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医疗器械与健康产品研发、生产企业,专注于健康产业领域多年,其“可喜安”品牌在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等领域拥有广泛的市场认知。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可喜安”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因在先近似商标障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北京弘权接受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同时对在先障碍商标“可喜安长森原”启动宣告无效程序,并成功无效掉障碍商标。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 2:“MADAME TRICOT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MADAME TRICOTE 及图”商标是德国知名的纺织产品品牌,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使用,凭借独特的设计风格与优质的产品品质,在纺织服装领域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与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该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时因在先引证商标障碍导致驳回后,随即委托北京弘权提起复审,争辩引证商标已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案例 3:“RAISED WHEELS”商标驳回复审案
美国卡斯特威豪斯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汽车轮胎产品,“RAISED WHEELS”是其核心品牌。该商标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以 “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
北京弘权接受美国卡斯特威豪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提起驳回复审,争辩申请商标本身具备显著性并提供在先判例进行佐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采纳了弘权的代理意见,认定申请商标具备充分的显著特征,能够有效区分商品来源,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准予“RAISED WHEELS”商标初步审定的决定。
2026 年,弘权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发挥专业核心优势,为广大国内外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品牌保护等全链条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筑牢品牌防线、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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