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卡斯特威豪斯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汽车轮胎产品,“RAISED WHEELS”是其核心品牌。该商标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以 “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 北京弘权接受美国卡斯特威豪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提起驳回复审,争辩申请商标本身具备显著性并提供在先判例进行佐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采纳了弘权的代理意见,认定申请商标具备充分的显著特征,能够有效区分商品来源,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准予“RAISED WHEELS”商标初步审定的决定。
“MADAME TRICOTE 及图”商标是德国知名的纺织产品品牌,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使用,凭借独特的设计风格与优质的产品品质,在纺织服装领域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与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该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时因在先引证商标障碍导致驳回后,随即委托北京弘权提起复审,争辩引证商标已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医疗器械与健康产品研发、生产企业,专注于健康产业领域多年,其“可喜安”品牌在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等领域拥有广泛的市场认知。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可喜安”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因在先近似商标障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北京弘权接受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同时对在先障碍商标“可喜安长森原”启动宣告无效程序,并成功无效掉障碍商标。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Tabio是1968年创立于日本的殿堂级专业袜品品牌,其权利人日本踏比鸥株式会社早已将 “TABIO” 系列商标在日本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陈仁杰申请的 “TADIO” 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25 类成品衣、鞋、裤子等商品上,与“TABIO”一字之差。 北京弘权受日本踏比鸥株式会社的委托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采纳了弘权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艾丁格・魏斯布・沃纳・布卢姆巴赫有限合伙公司是德国历史悠久的知名啤酒酿造企业,创立于 1886 年,其 “ERDINGER(爱尔丁格)” 系列小麦啤酒产品以卓越的品质享誉全球,在国际啤酒市场占据重要地位。 被异议人拳击(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LAGEERDINGER” 商标和“德爱丁格” 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明显包含异议人的品牌“ERDINGER”或与其中文音译近似的“爱丁格”,有“傍名牌、搭便车”之嫌。 北京弘权受艾丁格・魏斯布・沃纳・布卢姆巴赫有限合伙公司的委托对上述···
申请人维特芒集团旗下的 VETEMENTS 品牌,是全球知名的高端潮流品牌,深受全球巨星与潮流爱好者青睐,在服装、配饰领域积累了极高的国际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 欧贝罗伊(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恶意抢注 “VETEMENTS” 商标(下称“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18、25、35 类商品及服务上,后经多次蓄意转让落入其英国关联企业唯特萌公司(VETEMENTS GROUP LIMITED)手中。 北京弘权受维特芒集团的委托对抢注的“VETMENTS”系列商标启动无效宣···
“GENTLE MONSTER”是创始于韩国的知名潮流生活品牌,在眼镜、时尚配饰等领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权利人韩国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商标在多类别获准注册并持续使用。 被申请人深圳市亿爵眼镜有限公司于 2019 年申请注册“GEMLTE MOMSYER” 商标(下称“被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智能手机、眼镜、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及第 35 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北京弘权受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的委托对“GEMLTE MOMSYER” 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最终,国家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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